(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要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规
第五条 实行一岗双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